建筑施工企业往来款项坏账损失的核算操作
专栏: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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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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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坏账损失的确认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将其列为增产减值损失。施工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大小。相对于应收账款而言,应收票据(尤其是银行承兑汇票)发生坏账的风险比较小,因此,一般不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超过承兑期收不回的应收票据应转作应收账款,计提...
一、坏账损失的确认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将其列为增产减值损失。施工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大小。相对于应收账款而言,应收票据(尤其是银行承兑汇票)发生坏账的风险比较小,因此,一般不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超过承兑期收不回的应收票据应转作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施工企业 确认坏账损失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如债务单位已经撤销后者破产;
2、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债务单位资不抵债、现金流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
3、债务人较长时间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者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施工企业对于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对于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应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果存在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
(2)计划进行重组的应收及预付款项;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提示:企业对于应经确认为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并不意味着企业放弃了对它的追索权,一旦有机会重新收回,应及时入账处理。也就是说,坏账损失的发生是可以转回的。
施工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有权机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
坏账损失是赊销经营、垫支工程中难以避免的现象,其核算方法一般有两种: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
备抵法是指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前依据相关证据估计损失金额,并计提形成坏账准备,待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再冲喊坏账准备的一种核算方法。
三、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
在备抵法下,正确地估计坏账损失的数额是非常重要的。在施工企业会计实务中,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通常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等。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下面以余额百分比法说明计提坏账准备的核算。
余额百分比法,是根据会计期末应收及预付款项的余额乘以估计的坏账比率即为当期估计的坏账损失,据此提取坏账准备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坏账准备提取数=应收及预付款项个账户期末余额*计提比例-“坏账准备”账户计提钱贷方余额(或+借方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