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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3%!7月1日落地!原《办法》实施半年后废止
专栏: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17-07-07
阅读量:5670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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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财政部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该《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共...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财政部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该《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共同印发的,印发时间为2016年12月。距今仅施行半年,虽然这部《办法》短命,但可以看到,相比办法的“寿命”,从5%到3%的变化更具意义,更快人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今年6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新的降费措施,要求兑现全年为企业减负万亿元的承诺。会议确定,从今年7月1日起,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李如生表示,工程质量保证金实际用于工程维修的费用较低,大量的质量保证金属于闲置资金,因此降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会影响工程质量维修责任的履行。同时,降低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一方面可以有效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占压,补充流动资金,减少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进一步为建筑业企业减负;另一方面,企业资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机械设备、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两次修订后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相比过去十年使用的旧办法,到底为建筑业带来了哪些利好消息?

      据了解,新办法首次明确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按照《旧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并未明确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新《办法》中首次正式对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进行明确,有利于减少质保金返还争议,缓解承包人被拖欠工程尾款的状况。


      其次,新办法规定,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总结算的3%。
      预计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2100亿元左右。旧《办法》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通过比对,新《办法》在限制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的同时,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这一条规定的修改,大大减轻了承包人的资金压力,做到了为施工企业减负。

      第三,新办法强调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托管方金融机构的“第三方”属性。
旧《办法》规定了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但是新《办法》强调了“第三方”属性,借助第三方托管机构的监管,更好地实现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专款专用。

      第四,新办法增加了“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条款,更加强调了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第五,新《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这一规定的颁布,将改变实践中发包人最经常采用的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进一步减轻了承包方的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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