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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市函〔2018〕2258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等要求,经研究,我厅定于2018年9月25日至10月30日对全省部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被核查企业对应资质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人员情况,核查内容详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核查表》(附件1)。
二、被核查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二)企业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毕业证书、社保证明(近三个月)。
三、核查企业名单
核查企业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一是工程勘察类企业按照注册企业数量的20%抽取,且随机抽取企业数量不少于3家;二是工程设计类资质,广州市和深圳市按照注册企业数量的5%、其他市按10%抽取,且随机抽取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本次被核查企业名单详见《资质动态核查企业名单》(附件2)。
四、核查工作要求
(一)本次核查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成专项核查组到企业注册地或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具体核查时间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被核查企业联系。核查结束后,请各地将核查情况报告及《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汇总表》(附件3)于11月7日前报送我厅(含电子文档,邮箱dthc2018@sina.com)。
(二)被核查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认真填写《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自查表》(附件4),并积极配合核查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被核查勘察设计企业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曝光。
(三)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相关资质标准规定的,由核查组现场向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附件5)责令整改,整改期限至2018年12月30日,《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企业、发文单位各留存一份;发现企业存在其他问题的,各市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或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承接新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整改期满后,由各市组织复查,并将复查情况于2019年1月15日前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四)整改后经复查资质条件仍不合格的企业,各市将复查情况及下发给企业的《整改通知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我厅,我厅将按有关规定撤回其行政许可或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撤回其行政许可。
(五)被核查企业应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含手机)于9月27日前报送各有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核查表
2.资质动态核查企业名单
3.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汇总表
4.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自查表
5.整改通知书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