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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事项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含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
主办机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32号令)
八、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还需符合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
(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21号)
核准范围和条件
一、适用企业
(一)在我省范围内工商注册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驻粤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除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以外的其余资质序列及等级。
二、审批范围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含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总承包二级,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三)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五)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审批条件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32号令)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标准的通知》(粤建许函〔2015〕1710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254号)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210号)
(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
(十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十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15〕710号)
(十四)《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简单换证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15〕2331号)
(十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换证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15〕2154号)
(十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
(十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报送<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表>的通知》(粤建办许函〔2010〕581号)
(十八)《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办许函〔2010〕662号)
(十九)《广东省建设职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开始启用“取得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开平台”的通知》
(二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中认定第一批建筑业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颁证机构名单及其证书名称的通知》(粤建许〔2015〕100号)
(二十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粤建人函〔2015〕1157号)
(二十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建人函〔2015〕1085号)
(二十三)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1184号)
(二十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6〕8号)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含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程序
(一)网上上传材料。企业登陆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并在网上生成申请表。同时,企业在网上按照资质申办平台提示将附件申请材料电子文档一并上传系统。
(二)网上递交申请。网上预申请通过后,企业将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包括申请表电子文档和附件申请材料电子文档)直接在网上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企业无需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纸质申请材料,网上申请信息也不用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
(三)领取办理结果。提出资质申请的企业,在“三库一平台”上查询申报件办理状态为“可取件”后,企业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可自行登录行政服务平台在申请事项列表“操作”栏处打印)、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资质证书(新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交资质证书)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在网上提出申请通过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程序
(一)网上填报申请。企业登陆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网上填报通过后,企业在网上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纸质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网上申请信息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核验纸质材料。企业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纸质附件申请材料原件。省属国有企业(广东省国资委直接监管)和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广州市的企业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核验纸质附件申请材料原件。
(三)递交申请材料。企业经办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包括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申请表和经核验原件的纸质附件申请材料),领取接收凭证。
申请材料包括:
1.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生成的纸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2.经核验原件的纸质附件申请材料。
(四)领取办理结果。提出资质申请的企业,在“三库一平台”上查询申报件办理状态为“可取件”后,企业持接收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资质证书(新申请资质企业不需提交资质证书)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在网上提出申请通过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申报材料
一、申请材料总清单
请参阅《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
二、申报材料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含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工程方面资质)需网上提交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一体化换证,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增项、升级、简单变更、重新核定资质(跨省变更、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外资退出)等事项,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应在网上提交电子申报材料,按照“综合资料、人员资料、业绩材料”的顺序上传电子资料,不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1.综合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彩色扫描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的彩色扫描件。(首次申请时不需要提供)
(3)企业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彩色扫描件(申请增项、升级时需要,首次申请时不需要)。
(4))办公场所证明(首次申请时需要,申请增项、升级时不需要)。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由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彩色扫描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彩色扫描件)。(申请升级时需要,首次申请和申请增项时不需要)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彩色扫描件。
(7)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彩色扫描件。(首次申请时不需要)。
(8)企业需附加提供的材料(根据企业自身情况)。
(9)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10)《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汇总表》(申请升级时需要,首次申请和申请增项时不需要)。
2.人员资料
(1)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彩色扫描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彩色扫描件(首次申请、申请增项时需要,申请升级时不需要提供)。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彩色扫描件(首次申请、申请增项时需要,申请升级时不需要提供)。
(4)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彩色扫描件(首次申请、申请增项时需要,申请升级时不需要提供)。
(5)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首次申请时提供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申请增项和升级时提供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3.业绩材料
首次申请、申请增项时提供下列第(1)项资料;申请升级时提供下列第(2)项业绩资质。
(1)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和业绩完成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
(2)企业代表工程业绩
(a)工程业绩中标通知书彩色扫描件。
(b)工程合同(主要页面)彩色扫描件。
(c)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彩色扫描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d)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彩色扫描件。
(e)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彩色扫描件。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工程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需要提交纸质材料
1.申请表。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纸质申请表)、附件资料(1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纸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附件资料1套。另外,需要在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原件核对的企业,如当地主管部门需留存纸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则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增加纸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份数。
2.纸质附件材料要求。企业应按照“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使用复印件的,原则上应使用彩色复印件。
3.纸质材料清单。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增项、升级等事项,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纸质材料。所需材料请参考“(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含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工程方面资质)需网上提交材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