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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建委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
专栏:政策管理
发布日期:2018-08-07
阅读量:5905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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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切实提高工程实体质量,规范有关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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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规字〔2018〕14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切实提高工程实体质量,规范有关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及《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等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有混凝土结构施工部位的,应当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施工现场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的制作及养护。

二、单位(子单位)工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工程和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以下要求设置标准养护室或养护箱。

(一)标准养护室的设置标准如下:

1.根据工程规模配置标准养护室的大小,面积最小不少于6平方米;标准养护室的房屋要求具备保温隔热功能。

2.标准养护室应配置空调、电热棒、温控仪等恒温装置及温度计、湿度计、喷雾装置。室内温度应控制在20±2℃范围,室内空气相对湿度大于95%,试件应放在支架上,彼此间隔大于10mm,试件表面应保持潮湿,并不得被水直接冲淋。

(二)标准养护箱应为定型产品,具备产品合格证。

三、单位(子单位)工程建筑面积不满10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工程和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既可设置标准养护室或养护箱,也可按《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养护池进行试块养护。符合采用养护池养护试件条件的在建工程,其养护池应当建造在室内。养护池溶液应为20±2℃的不流动的氢氧化钙饱和溶液,溶液深度不低于60cm并保证完全浸没混凝土试件。

四、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制作要求:

(一)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利用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系统,采用混凝土试件植入芯片技术、混凝土生产投料数据实时采集技术、建筑材料送检二维码技术等信息化监管手段,将各方的质量行为纳入监管。

(二)对于采用标准养护的混凝土试件,应在温度为20±5℃的环境中静置一昼夜至两昼夜,然后编号、拆模。拆模后应立即放入标准养护室(箱)或养护池养护。

五、施工企业应建立施工现场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混凝土试件管理台帐,台帐应记录混凝土试件编号、所代表混凝土等级和批次、浇筑时间和部位、试件制作时间、送检时间、见证人员、监理单位抽查记录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跟踪记录等内容。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取样、制作、芯片植入、标识和养护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

六、监理单位应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字〔2000〕211号)规定,加强对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的取样、制样、芯片植入、养护、送检的全过程的监管,确保试件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七、施工现场不得留有无标识或标识不规范的混凝土试件,禁止预拌混凝土企业代替施工单位制作和养护混凝土试件。

八、预制混凝土构配件的养护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预拌砂浆、混凝土及制品企业实验室管理规范》(DBJ/T15-104-2015)规定执行。

九、全市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将工程现场的混凝土试件制作和养护管理纳入监督执法抽检内容,监督交底时应向工程各方明确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管理的有关要求,发现未按规定设立标准养护室(箱)或养护池、混凝土试件制作和养护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应责令整改,并按照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标准对施工和监理企业进行扣分,或记录不规范行为。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1〕941号)同时作废。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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