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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剖析】建筑企业母公司中标给子公司施工是属违法分包吗?
专栏: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9-03-14
阅读量:12632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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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企业,有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就是,母公司中标后子公司(或孙公司)来承接项目进行施工,那么,这项操作是否合法呢?今天,广州冠成建筑资质代办的专家将为您解读这一现象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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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企业,有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就是,母公司中标后子公司(或孙公司)来承接项目进行施工,那么,这项操作是否合法呢?今天,广州冠成建筑资质代办的专家将为您解读这一现象的合法性。

建筑业营改增后,为了增加产值和业绩,总是存在母公司中标子公司(孙公司)施工。然而随着住建部的一则通知,这一操作手法将成为过去式。那就是2019年1月9日住建部官网发布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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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所以这就意味着,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属于转包,住建部发布新版违法分包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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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理办法的解读

请大家注意办法明确中的第一点: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那么这里为什么要强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是因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对于母公司而言,无论是全资子公司还是控股子公司,在法律性质上与“第三人”、“其他单位”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各自承担自己的经营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当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其子公司实施,建设单位难以切实考察子公司的资质、资金、管理、技术和人员等,子公司的履约能力无法通过招投标程序进行筛选,实际施工过程中不仅容易和建设单位发生纠纷,也是工程建筑质量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

 

那么对于这个办法的出台,除了对建筑市场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起到遏制作用外,对于建筑业的竞争格局也起到了实质性的改变。

 

那么我们都知道,以往建筑央企的经营以及施工主体主要以二、三级单位为主。而央企总部(母公司)则是是做好战略指挥、管理以及服务等工作,一般很少亲自参与到具体的投标中。即使有些项目由总部中标,也是直接给底下子公司去施工。因为子公司有设备有人员,所以专业负责干活。

 

而随着如今市场的变化以及竞争的加剧,一些工程的规模越来越大,动辄几百亿元,尤其是PPP项目,不仅金额大,而且对于施工企业的要求越来越高,除了施工能力,还要具备融资能力、联合能力、法律抗风险能力等。

 

在这种情况下一家二、三级企业单打独斗已经很难,所以我们经常会看到现在的项目中标单位都是一堆联合体,而且很多都是建筑央企总部作为牵头人组队投标。所以现如今的建筑央企总部已经慢慢从幕后走到了台前,参与市场的竞争。这个时候任何一家建筑央企总部多一个特级资质就多一分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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