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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建厅;《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专栏:政策管理
发布日期:2019-03-19
阅读量:7401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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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水利厅等部门起草了《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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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水利厅等部门起草了《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编制组多次到已全面实施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的广州、珠海、东莞等市进行实地调研,向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实名管理的具体做法、经验和注意事项等情况;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到施工现场,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工人代表进行座谈,了解他们的实际需求。在起草过程中,编制组还借鉴了江苏、陕西、海南等省已印发的实名制管理文件内容,并结合广州、珠海、东莞等市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多次探讨研究。

 

  二、制定文件的依据和来源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二)政策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

 

  三、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一)制定《办法》是解决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劳资纠纷的必要手段。

 

  当前,我省建筑市场正在逐步规范,但拖欠工程款、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仍时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也依然存在,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改进工程款支付管理,从而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办法》的制定有效落实了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要求,对建立作业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健全作业工人工资支付等事宜提出明确要求,是解决我省拖欠作业工人工资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制定《办法》是健全施工现场管理方式的有效方法。 

  通过制定《办法》,积极推行实名管理制度,将现场人员的基本信息、工资支付、职业技能、劳务合同和用工评价等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逐步实现不同项目、不同企业、不同地域之间作业工人信息的共享互通。同时,有效规范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行为,监督关键岗位人员按要求参与项目建设管理,预防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在权益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为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措施。

 

  (三)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相关文件和条例的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政策性文件和法规明确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管理制度。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管理关系到广大作业工人的切身利益,但目前我省尚未制定相应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因此,迫切需要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通过落实实名管理,可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机制,并为妥善处理劳资纠纷、工伤保险理赔和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等提供事实依据。

 

  四、需重点解读的政策内容 

  《办法》共十四条,主要对实名制适用范围、监管职责、信息应用、信息管理、各方主体责任、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和实施时间等作出规定。

 

  (一)关于实名管理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的在建建设工程项目,建立现场人员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办法》还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做了相应解释规定。

 

  (二)关于实名管理信息应用和管理。鉴于目前我省建筑市场管理尚不规范,《办法》中实名管理所采集的信息应当用于本省施工现场人员权益保障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可以作为处理劳资纠纷、工伤保险理赔和核验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作为审核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和施工企业实行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的依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实名管理信息涵盖范围可以逐步拓展。同时,《办法》还对用户信息保护制度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实名管理的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作为实名管理的实施主体,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实名管理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实名管理措施,并明确列支实名管理所需的费用;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管理工作负总责,对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内的实名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关于作业工人的工资支付。施工企业在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后,应当为作业工人统一办理银行卡,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现场设置公示牌,根据考勤记录、劳动合同、薪酬约定等编制作业工人的工资表,经作业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后,委托银行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划入作业工人的工资卡。

 

  (五)关于实名管理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并接受投诉和调查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对实名管理工作落实好的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资质办理、评优评先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对未按本办法落实实名管理或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施工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事中事后检查。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向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六)关于《办法》的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上一页: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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