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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分立、合并等情况建筑资质办理流程和申报资料
专栏:资质百科
发布日期:2018-09-06
阅读量:8791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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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等情况时,企业建筑资质须按相关规定进行重新办理、审核、发证,广州冠成的小编为您整理了具体的办理流程和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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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等情况时,企业建筑资质须按相关规定进行重新办理、审核、发证,广州冠成的小编为您整理了具体的办理流程和申报资料。

 

审批范围

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等,依据现行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以及招标代理资质标准规定,企业应向原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申请办理重新发证。符合建市〔2014〕79号文规定的七种类型的,按本指南要求办理;对建市〔2014〕79号文规定的七种类型以外的,按资质重新核定要求办理。

 

主项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资质,经我厅初审同意后,企业再报部审批办理;主项是我厅批准的资质(已下放的除外),企业直接报我厅审批办理;主项是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由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指南办理。

 

办理流程

一、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由我厅核准的资质办理程序

1、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资质按电子化程序办理:

(1)生成和报送受理资料。企业登陆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填写并生成资质申请表(分立情况的应由原企业和新企业分别申请),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须按照资质申办平台提示一并上传系统。网上申报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在网上直接提交我厅受理、审批。

(2)领取办理结果。提出资质申请的企业在“三库一平台”上查询申报件办理状态为“可取件”后,企业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可自行登录行政服务平台在申请事项列表“操作”栏处打印)、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资质证书到我厅对外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2、招标代理资质申请仍沿用现行办理程序。企业登陆“三库一平台”申请后打印出申请表(一式三份,分立情况的应由原企业和新企业分别申请),带齐综合资料(按本指南要求准备)的原件和复印件并持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核验并递交申报材料(含资质申请表),待审查结束后系统短信通知企业领取结果。

 

二、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由我厅初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资质办理程序

1、建筑业、勘察设计、招标代理资质申请仍沿用现行办理程序。企业登陆“三库一平台”申请后打印出申请表(一式三份,分立情况的应由原企业和新企业分别申请),带齐综合资料(按本指南要求准备)的原件和复印件并持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核验并递交申报材料(含资质申请表),待审查结束后系统短信通知企业领取结果。

 

2. 监理资质按电子化程序办理。企业登陆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填写并生成资质申请表(分立情况的应由原企业和新企业分别申请),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须按照资质申办平台提示一并上传系统。网上申报通过后,将申请材料直接在网上提交我厅受理审查。审查结束后系统短信通知企业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企业打印出由系统生成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带齐综合资料(按本指南要求准备)的原件和复印件并持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核验并递交申报材料(含资质申请表),初审通过的可现场办理完毕,初审不通过的现场退回,企业整改后再报。

 

三、资质重新核定的,按照现行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以及招标代理资质标准规定的新申请要求进行办理。

 

申报材料

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的,按照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一、综合资料:

1.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的:

①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合并方案(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②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③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④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⑤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⑥原企业的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

⑦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⑧新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表》。

对于原企业短期内无法提供第5项材料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新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

 

2. 企业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的:

①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重组、分立方案(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②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③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④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⑤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

⑥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⑦子公司的由工商部门出具的最新股东情况核准通知书或最新企业注册机读档案;

⑧重组、分立后所有具有资质企业的验资报告;

⑨重组、分立后所有具有资质企业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表》。

 

3. 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

①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改制方案;

②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③企业章程;

④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⑤原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

⑥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⑦新企业的由工商部门出具的最新股东情况核准通知书或最新企业注册机读档案;

⑧改制后新企业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表》。

 

4. 国有企业重组、分立的:

①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重组、分立方案;

②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③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④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⑤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

⑥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⑦重组、分立后所有具有资质企业的验资报告;

⑧重组、分立后所有具有资质企业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表》。

 

5. 企业外资退出的:

①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的文件;

②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外资退出的文件(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③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④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⑤原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

⑥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⑦新企业的由工商部门出具的最新股东情况核准通知书或最新企业注册机读档案;

⑧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⑨新企业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⑩《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表》。

 

6. 企业跨省变更的:

①企业的原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②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跨省变更的文件(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③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④企业工商迁移证明;

⑤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⑥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表》。

注:以上“原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前,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新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后,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

 

二、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资质,仍需上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等电子信息和书面表格,具体请参照《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办许函〔2010〕662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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